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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同性婚姻都合法了,通姦罪卻還是沒有除罪化?通姦除罪化的進程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導致通姦在台灣還是一項法定的犯罪行為?關於台灣的通姦除罪化議題,遲遲一直沒有結果。這篇我將從法律、宗教、歷史、道德,一步步深入到我從離婚諮詢身分所得知的檯面下的業界內幕,來徹底解析通姦除罪化的進程背後所牽涉到的一場利益糾葛。

 
📌通姦罪為何該除罪?
要談論通姦除罪化之前,首先我們先來了解,為什麼通姦罪該除罪化?通姦罪有什麼問題?

通姦罪在台灣目前是屬於刑法,刑法的功用是懲罰犯罪行為,主要就是保障他人權利或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而通姦罪很明顯的與上述要件均無相關。簡單來說就,算你的配偶外面有小三小王,這件事也不會影響到你的資產以及你下樓去7-11買地瓜吃的自由。

你可能會問,難道我沒有「要求配偶不能有婚外性行為」的權利嗎?當然有,但這個「權利」是建立在你們之間的「契約」(也就是婚約)之上,它是違反契約內容,而不是犯罪行為。我們應該是基於「違反契約內容」來做懲處,用民法來規範這種違約行為。更何況,你也不會因為你的配偶跟別人休幹而有任何實質權利上的損失。

另一方面,用刑法來規範通姦行為,反而已經違憲多條,包括第8.第22.第23條,基本上都是與人身自由有關的內容。這裡就不貼一大堆條文內容了,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去Google翻。

回想一下,我們的國民義務教育,國中的公民課有教,在法律裡面,憲法的優先級別是最高的,普通法律牴觸違背憲法時,則該法判定無效。我們的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包括性自主),刑法保障他人權利、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我們的通姦罪在沒有違反刑法所保障的內容下,卻已經違反了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部分,這就已經是主要的問題所在。班長叫你現在去掃地,但老師說這個時間不能掃地,你要聽誰的?就是一個很簡單的優先順序判斷。而以上都還沒提到,通姦罪也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這個比台灣憲法更高一個層級的國際公約這部分。

 
📌通姦罪誰受害了?
現在的通件罪有一個非常奇怪的設定——提告者可以對配偶單獨撤告,只告第三者。這在邏輯上非常明顯的問題是,通姦罪一定要有所謂的「共犯」才能成立,畢竟你不可能一個人達成「通姦」,但這個設定卻變成了我們可以只懲處其中的一人,這在法律上可說是完全不合理。也因為這個奇怪的設定,造成了很多偷吃者在東窗事發後,直接叛變回來與配偶一同對付第三者。選邊站嘛,選擇回歸家庭總是比較簡單,要放棄與損失的東西也比較少。甚至是很多第三者都是到事發後才知道原來對方是有婚姻家室的,從頭到尾被隱瞞欺騙;或是交往到一半了才發現怪怪的,卻又因為頭洗了一半下不了台,結果卻要吃上官司。

這種懲罰不知者的像是「仙人跳」的情況,在實務案件上非常非常之多。單獨撤告數幾乎都佔定罪數的一半左右。換句話說,身為偷吃者,就算你偷吃被發現了,案件數據告訴我們,你還是有一半的機率不會被告。

想像一下以下情景:以後的酒駕改採50%機率只判罰乘客(若有乘客)。你今天搭計程車,結果路途遇臨檢發現司機酒駕,你要被罰,而且有一半的機率司機不用被罰。你說可是誰知道司機有沒有喝酒?是人都應該要對酒的味道有一定的辨識度吧?就像是我們討論通姦時說的,交往前應該要有判別對方有沒有家室的能力一樣啊,標準一致比照辦理嘛!——你覺得這種情況合理嗎?

 
📌通姦罪的原意
如果通姦罪的原意真的是像上面討論的,針對婚姻契約的「忠誠」這部分做出規範及懲罰,那很顯然的,結果已經打臉這個說法了。數據告訴我們,人們對於通姦罪的作用,還是比較著重在「懲罰第三者」的部分,有一半的人並沒有針對偷吃者「違反婚約」的部分做出懲罰(忠誠),只是單純在利用違反憲法「人身自由」的法律設定來處罰第三者(第三者的性自主權)。其背後的原因,大概就是嫉妒以及報復心理之類的人性使然吧,與「忠誠」這個「美德」倒是沒太大關係。

 
📌「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婚姻美好」是兩回事
很多人會認為,這種明顯違反大眾普世價值的缺德行為還算不上是犯罪行為的話,那不就是在削弱社會大眾對於婚姻該有的忠誠嗎?這算是多數人的反對論述,但這個論點有一個很大的盲點。就如標題所說,我們可以規範婚姻制度的條件以及它的存續,但並不代表我們應該規範「何謂美好的婚姻」此一標準。一旦我們用法律規範了「婚姻就該忠誠」這種美好婚姻的條件,那即代表我們在這個規範中「參考了某種價值觀與道德信仰」。換個角度來思考問題,何謂美好圓滿的婚姻?你的美好婚姻與我的美好婚姻標準一樣嗎?透過法律來決定美好婚姻的定義是公正的嗎?假如我認為一對夫妻總月收入15萬才能生子,這樣才是美好的婚姻關係,我們就定這個法條來懲罰月入不到15萬卻生子的家庭,這樣的法律公平嗎?

加上我們在上一段所得到的結果來看,人們使用通姦罪的意圖更傾向於是用來懲罰第三者的一個手段,而不在於「婚姻的忠誠美德」這個價值觀上。無論是哪一者,很明顯的都已經和法律的約束範圍(婚姻制度之存續)走遠了。

 
📌先進國家幾乎都沒有通姦罪
人類社會的文明越進步,就會越重視人權,對於立法的概念也就越偏向於中立,以一種不帶有任何特定道德信仰與價值觀的立場制定法律(上一段提到的)。這是先進國家在法律制定上的共通點。

例如台灣戒嚴時期的我們不能亂講話,什麼觀念都被限制討論。現在則因為文明的逐年進步,大家可以到處亂嘴砲。你想台獨還是統一都可以拿出來當理念宣揚,不會受到法律制裁。我們有言論自由,因為我們重視人權
這就是一個文明的進程。

 
📌為什麼伊斯蘭教國家普遍有通姦罪?
我們從宗教的立場來探討,伊斯蘭教本身是一個排它性非常強的宗教。(這點可以從穆罕默德創教時自稱是「最後一位」先知,這種直接斷絕他人後路的手段看的出來。)只要是伊斯蘭教的主要大國,整個國家的國民幾乎都是統一信仰伊斯蘭教;就像是你在台灣看到的極大數都是黃種人的意思一樣,在伊斯蘭主要國家裡極大數都是穆斯林。在整個國民極大數都是同一個信仰時,國家立法參考宗教信仰的道德觀,就也不是一件奇怪的事了。

其中有個比較特別的國家——「馬來西亞」。馬來西亞有兩種司法系統制度,分別是針對穆斯林的伊斯蘭教法,以及其他一般人的普通法。所以在馬來西亞的通姦罪要看你的身分,只要是穆斯林,那就是屬於刑法。非穆斯林,就是屬於民法。這裡可以看出伊斯蘭教除了排他性以外,還有著對於教徒強烈的控制慾。

另外一點則是,伊斯蘭教的主要大國,大部分都處於動盪不安的狀態,沒事就打來打去。國家一天到晚在戰爭連基本安全都沒到位了,誰還跟你談人權?其實就是一個很簡單的社會發展的順序先後問題。

 
📌台灣的立場
換個立場,台灣就不一樣了。前面有提到台灣已是一個高度文明發展的先進國家,更何況又是亞洲第一個同性合法婚姻的國家。台灣重視人權,接受性別與宗教多元,立法當然不能參照任何一個特定族群的價值觀來規範
,這樣明顯對其他族群有失公平正義原則。(宗教法我們另外談就是了⋯⋯。)

再者,法律問題與宗教問題是兩回事。法律規範的是最低且適用於任何族群的道德標準,而合法的事不一定合乎道德標準;道德標準又因不同族群而有所不同,這正是主要原因。

 
📌為什麼通姦罪還沒除罪化
說了這麼多,通姦罪看起來就是一個早該被除罪化的罪名那到底為什麼通姦罪始終沒有被除罪化呢?上面有提到通姦罪造成誰受害,那現在我們反過來想,通姦除罪化,又會有誰受害呢?大部分的人都認為是那些主張保障女性權利的傳統女性,但我們仔細想一想,移除掉這種「防禦性」的法案,會造成什麼損失呢?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一位女性會因為通姦除罪而造成「實質」的金錢或財貨損失;少了通姦罪,你還有民事求償可以賠。這跟外送員的勞保問題可不一樣,外送員的每一員都有交通意外的風險,但不是每一個女性都認為自己有被老公外遇偷吃的風險;也不是每一個女性都認為需要這個風險發生時的保障。在經過這種一層一層漏斗式的篩選後,真正認為他們在婚姻之中是可能被外遇的對象而去「積極」爭取這個法條的女性能有多少數量呢?也就是說,這群女性不會是最大的受害者族群,也不會是修法的阻力。

我們換個地方來找答案。另一個族群就不一樣了,他們會因為通姦除罪化而有明顯的利益損失;他們會有實質的財貨損失。他們跟這些為了「價值觀權益」的女性不同,他們有著更明確的「金錢利益」在背後促使他們去積極反對通姦除罪化,而他們的「身分背景」也確實有這個能力去執行;這個族群才是通姦罪沒有被除罪化的真正主因。是什麼族群這裡我就不多講了,不然到時就不只是被查水表這麼簡單而已,懂的人自己就會懂。

直接拿實際情況來試想。每年通姦罪被起訴的案件大概只佔了結婚數量的2%左右(大概3000多人),你覺得有哪個人真的會因為通姦除罪以後就不敢結婚?還是說有哪個已婚人士會為了擔心配偶會外遇,然後開始使用自己的資源,掏出個三五百萬、找些官員人脈,去阻擋這項法案被除罪化?

這裡來舉例假設情境:

過年聚會遇到剛滿25的親戚小孩,長輩問他什麼時候要結婚,他回答:「我怕通姦除罪老公會外遇,所以還不打算結婚。」

今天你問你朋友賺的錢都拿去幹嘛了,他回你:「我怕我老公外遇偷吃,所以我把積蓄的一半都拿去阻止通姦罪除罪!」

——以上兩個範例你覺得有可能嗎?用正常邏輯推論就會知道這種機率趨近於0。不是0的原因,則是還有那些身為「障眼法」的存在的族群,那些被鬼買通的族群。

也就是說,上述的那些為了維護「價值觀上的權利與保障」的女性族群,從頭到尾就只是一個障眼法、手段。仔細想想,維護一個與經濟無關的價值觀性質的權利需要多少資源?認為需要透過非先進國家的人權思維所建立出的法條來維護自身權益的傳統女性族群,在現代資本社會下會有多少資源?在現代資本社會,沒有經濟效益的理念能維持多久?這裡並沒有要貶低任何族群的意思,單純是從一個客觀的角度來把實際情況帶入;若通姦罪要除罪化,光靠維護價值觀的傳統女性族群是不足以構成阻力的

真正能使齒輪繼續轉動的,只有鬼;那些被金錢所迫使推磨的鬼。今天有人要擋你財路,你還不全副武裝準備開幹?花點資源買點手段,讓輿論偏向於用錢製造出來的障眼法,都只能算是基本伎倆。每年靠這個法案營利上億,掏個千萬出來操作,在現代資本社會下,沒什麼好令人懷疑的吧!

想想我們的宗教團體法為什麼卡了20年還沒有下文?財團法人法為什麼排除宗教團體?宗教團體為什麼要另立專法來規範?對台灣的社會結構稍微有點概念的人,大概心理都有個底了。

 
📌結論
通姦罪什麼時候會除罪化?不知道,也沒有人知道。會因為通姦除罪而提高婚姻風險的族群(只是提高風險),以及因為通姦除罪而有實質金錢損失的族群;一個是潛在族群,一個是有直接利益損失的已確定族群。兩者不同族群相較,這種絕對差異,基本上可說是高下立判。

從上面的數據看下來也不難發現,在台灣社會之中,與這條法案無直接關係的人佔了極大數。在「實質利益」上,這並不關我們大多數的人的事。結果就造成了這種被真正有影響的極少數族群,透過投注資源去影響壟斷的現狀。而這就是整個通姦罪尚未除罪化的真相。

換個角度來看其實也挺不錯的啦,全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加上與伊斯蘭教同步的通姦罪標準,頗有從福爾摩沙到中華民國的長久歷史以來,表現多元文化的台灣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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