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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蒐證的時候
我們必須要注意,蒐證的手段是否違法
只要是「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取得」的證據
都有可能會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
不僅吃上刑責
該證據也會因為違法取得而失去「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是指該證據的取得方法,有無作為證據的資格,若是違法取得,即證據無效(第一個層面)

🔹證明力:是指證據內容能證明事實到何種程度(第二個層面)

📌不貞蒐證權
在外遇的案件中
由於證據取得比較困難
例如要取得對方的手機曖昧對話、親密照片等
很容易就會違反刑法

藉此
法條中特別訂定了這一條「不貞蒐證權」
對於蒐證手段有所寬限
只要不是侵害到隱私「太嚴重」的情況
就會被當作有證據能力

以大部分的案件判決來看
只要你取證的物件是來自於雙方本來就會「共同使用」的
例如共用的電腦、行車紀錄器、住宅內的監視器
或是對方本來就有給你看手機的習慣
這些都算是在寬限的範圍內,大多都會判為有證明能力

不過對於判決的標準
目前還是比較屬於自由心證
沒有一定的規範
所以實務上,還是要依照各種案件的不同來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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